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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辦理建築師開業事項登記,應檢附文件建物登記謄本類別執行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112.08.07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0571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7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284203號函。

二、查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所應檢附文件第19項所述:「檢附承租契約正本(如無承租行為者,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其目的係為確認建築物是否為建築師所有,如非建築師所有,即應檢附承租契約正本,至於所詢何種建築物登記謄本類別1節,應以達到上開規定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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