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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毗鄰高速公路,其所退讓之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乙案,據本省各縣市政府之建議,宜准予計入法定空地,以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謹請核示。

會議日期 76 年 09 月 17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76.09.17.建四字第038187號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76.08.26.76基府工管字第48305號函等辦理並復大部76.08.11.(76)內營字第527159號函。

二、位於高速公路邊界外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申請建築依照大部74.08.05.74台內營字第336176號函示「應依高速公路兩旁附著物取締辦法第2條高速公路兩旁路權邊界外八公尺內不得建築之規定辦理」,其退讓八公尺之土地,仍屬私人所有之農地或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政府限制其使用亦未予補償或征收,退讓後實質上僅作空地使用,為保障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准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條之規定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以減少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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