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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後,辦理建物登記時,始發現有越界情事,嗣後變更設計及再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須否再由原承造人會同申請乙案,如承造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准依貴廳所擬意見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12.15.台內營字第070712號說明:復貴廳69.11.19.69建四字第2305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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