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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使用用途辦理變更規定應檢附文件取得困難時,可有其它替代方式可茲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7.16.營署建字第17510號說明:

一、復貴處87.07.06.經加處(87)商字第006336號函。

二、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建築法第74條業己明定,本案擬將廠房之部份辦公室變更為廠房使用,因其樓地板載重要求不同,故原辦公室樓地板需做適度補強措施,基於建築物結構為一體之原則,是於申辦用途變更時,應以整幢建築物為之或再增附同幢建築物其他廠商同意書,俾免損害其他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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