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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4年9月15日研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設置之夾層,其公共樓梯、電梯間等應否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9.21.營署建管字第0942916845號>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18款設置之夾層,原則上不宜於當層設置出入口直接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建築物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有出入口連通夾層或其他空間(如機電空間)者,當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應檢討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如未於夾層或其他空間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則該樓梯間、昇降機間及梯廳等無須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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