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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營建署研商「撞球場之樓梯寬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用途歸類執行疑義」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6.06.台內營字第8472827號>結論:

一、關於撞球場之歸類,教育部82.05.14.台(82)社026212號函業有明釋:運動類撞球應非屬「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管理範圍。其樓梯之構造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類、第四類規定。

二、至非屬運動類之撞球場(指兼營撞球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者),則依「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嚴格管理,其樓梯之構造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類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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