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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3項檢討事宜一案,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7.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6月26日北工建字第1022101913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明定:「……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另據同編第161條已規定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是第163條第3項之「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得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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