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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其登記開業之事務所名稱是否可免用「聯合」二字一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2.22.營署建管字第1010081516號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101年12月10日101莊建師字第1210001號函。

二、按60年12月27日建築師法制定公布時之第6條條文為「建築師各別或共同執行業務,其辦事處所均應一律稱建築師事務所……」,該條文於64年12月26日修正為「建築師得單獨開業,……或由兩個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另按本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7號函檢送研商「建築師法第六條有關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會議紀錄結論:(二)2.「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其名稱應冠以『聯合』二字。」是基於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於64年12月26日建築師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由二個以上建築師共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尚無需使用「聯合」二字,於64年12月26日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名稱,則均應冠以「聯合」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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