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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樓梯構造有關樓梯級高、級深、寬度等規格要求目的及同編第36條樓梯扶手設置規範目的等相關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9.23.營署建管字第1040055372號說明:

一、復貴院104年8月17日彰院恭民孝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故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及級深尺寸,應依其用途類別分別設置,其目的係為促使該用途類別之使用人達到使用之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

三、又按建築技術規則同編第36條:「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33條第3、4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上開裝設扶手之規定,僅指樓梯部分,不包括平臺,至其目的同前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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