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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規定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10.01.營署建字第29882號說明:

一、復貴局88年9月4日(88)高市工務建字第23820號函。

二、按十五層以上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二座以上,其構造應改為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室內或戶外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所明定。另查特別安全梯構造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已有明定。本案二十三層建築物依上開規定,其直通樓梯若應改設為特別安全梯,即應依上開特別安全梯之構造規定辦理,並無得改為戶外特別安全梯之規定,亦無同編第三十三條說明三所稱設置室外直通樓梯,其寬度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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