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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騎樓標示及無障礙停車位設置事宜1案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109.4.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6235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09年3月31日109勳Z001-0003號函辦理。

二、有關「騎樓」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後,在建造執照申請圖上其歸屬註明「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疑義1節,本部營建署88年11月19日88營署建字第36055號函已有明示,請依該函示規定辦理。

三、有關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1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已明定:「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除使用類組為 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又查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3號函(如 附件 )附之該條修正說明二為:「明定建築物設有停車空間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考量三、建築物僅供住宅或集合住宅使用無障礙停車位設置的比例,爰明定但書規定。」,故建築物使用用途如含有「 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與其他使用用途時,無障礙車位數量之檢討,請「分別」依該條第1項及第2項比例進行計算。如仍有疑義,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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