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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法第95條之1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5.04.07.台內營字第0950801648號說明:

一、依據貴府工務局95年2月22日北市工授建字第09562005001號函辦理。

二、按「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及「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分別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規定,合先述明。

三、未經本部登記許可且亦無公司組織登記可稽之室內裝修業者,倘從事室內裝修行為,應屬違反上開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所規定,由裝修行為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查證屬實後,依同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辦理,處罰其行為人。

四、另如有公司組織登記,但未經本部登記許可,而從事室內裝修行為者,應由裝修行為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查證屬實,並依同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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