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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其中部分樓梯壹樓平台垂直淨空距離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訂一九○公分下限規定,得否有容許誤差範圍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7.29.台內營字第8673349號說明:

一、復貴廳86年6月30日(86)建四字第627540號函。

二、按「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係屬最低標準,應無容許誤差範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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