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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搭蓋PE塑膠農舍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類似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請准免受現行建築法令限制,以利農業生產乙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03 日

內文

行政院函 65.12.03.台65內第010360號說明:

一、復65.10.19.(65)農字第28909號函。

二、內政部會商結論:「一、利用PE塑膠布、竹材、稻草等材料搭建之舍,專供養生產使用,係屬農業生產之必要設施,其不構成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並准申請接電。」農舍之用地免受「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及「不得使用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之限制。如其構成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或於建築完成後變更使用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二、其他類似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請經濟部會商有關農業主管機關詳為研提具體辦法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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