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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君關於建築師公會統一訂定設計費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5.05.台內營字第8102153號說明:

一、復 貴會81.03.19(81)公壹字第252號函。

二、建築師為專門職業,其資格之取得、開業之條件、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應依「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核轉內政部核定。」是建築師公會依規定訂定「受取酬金標準」作為會員建築師憑「信譽」、「服務」爭取業務之準據,正為杜絕壟斷及不公平交易。

三、隨函影送建築師法及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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