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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東縣政府函報「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疑義案,轉請核釋。

會議日期 80 年 04 月 30 日

內文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80.04.30.建四字第16776號說明:

一、依據台東縣政府八十年四月十日八十府建管字第二九七五四號函辦理。

二、案依台東縣政府函報其疑義為:

(一)違章經通知拆除期間可否繼續辦理補照手續。

(二)違建經通知補照,未在期限內完成手續,於執行拆除期間,取得合法執照,是否得停止拆除,並予銷案。

三、處理意見擬議:

(一)違章建築通知補行申請執照,逾期未補辦經通知拆除,在執行拆除前違建人申請補照,為顧及人民權益,減少公私損失,主管建築機關似應同意受理。

(二)違章建築執行拆除中,如違建人補辦手續己領得建造執照,擬停止拆除工作,並予以銷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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