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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已領得壹戶壹張使用執照後,建物部份出售他人,原起造人拒不交出使用執照,可否憑法院判決確定書,再發給部份使用執照乙案,應請依本部65.08.12.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註)規定辦理,復 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2.12.台內營字第066554號說明:

一、復 貴局71.01.22.高市工務建字第079號函。

二、檢附上開部函影本乙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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