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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如何處理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建管、地政機關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78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8.02.23.台內地字第673760號說明:

一、依據現代地政雜誌社77年12月30日現地四字第0451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74年10月7日74台內營字第342901號函及77年6月10日台(77)內營字第604307號函釋略以: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如發生於核發使用執照之前者,得依據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予以更正基地地號;如發生於使用執照已核發者,應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備查後,依有關地政規定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上開函釋迭經民眾反映建管、地政機關執行時作法不一,造成民眾適用之困難,茲為加強建管、地政機關之聯繫、簡化作業程序,經本部邀集省市政府建管、地政機關研商並由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派員列席,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應相符合,如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發生不符時,應由當事人檢附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建管機關申請更正基地地號。至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發生不符者,以其使用執照核發後之分割,業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予以管制其法定空地,已無法定空地重複使用之顧慮,為資便民,免再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備查。』」

三、上開本部74年10月7日及77年6月10日函釋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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