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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視聽歌唱場所之分間牆採用石膏板建造,惟投影銀幕使用易燃材料,是否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室內裝修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9.14.營署建管字第0930057419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8月30日府建使字第0930166080號函。

二、「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所明定,是本案如確屬來函說明二所稱,投影幕固定於分間牆上並非兼作隔屏使用,自非屬上開規定之室內裝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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