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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師法第7條規定,其所稱「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係指何種工作經驗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8.19.台內營字第8707229號說明:

一、復貴籌備處87年8月1日文資籌人字第870651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7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至上開所稱「二年以上建築工程」,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已有明定。另前揭所稱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無須於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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