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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於山坡地申請建築農舍,其擋土牆之興建,係申請核發雜項執照,得不視為農舍之一部分,並無擋土牆坐落用地應為農地起造人所有之限制規定。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令 90.04.20.台90內營字第9083319號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於山坡地申請建築農舍,其擋土牆之興建,係申請核發雜項執照,得不視為農舍之一部分,並無擋土牆坐落用地應為農地起造人所有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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