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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

會議日期 60 年 1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說明: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內地字第42808號代電規定:「……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或修建。」在卷。除上開情形外,特再補充規定如下:「凡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該基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局部改建或新建、修建,是否影響該基地假扣押查封之效力,主管建築機關如不能認定時,可函詢該管法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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