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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處偵辦70年度偵字11219號函有關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案件,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4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4.02.台內營字第073551號說明:

一、復 貴處71.02.15.中檢義溫5836號函。

二、按經領得建造執照並依法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主管建築機關所核准之設計圖樣相符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此為建築法第70條所明定。至該己依照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如不影響都市計畫道路之寬度、交通流量,且未涉及他人權益者,得由地方政府依實際情形本於職權予以核處。

三、原附附件隨函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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