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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水利會專供灌溉用地下水機房,請免辦理建造執照之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5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5.09.台內營字第158262號說明:

一、復貴廳72.04.21.72建六字第10214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5條之規定,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檢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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