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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等新建房屋地下層持憑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申請編訂地下室門牌案,核可予受理,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8.05.台內營字第099482號說明:

一、復 貴局71.06.28.北市警戶字第73119號函。暨71.07.21.北市警戶字第83532號函。

二、關於地下室可否編訂門牌,本部70.11.19.台內營字第50561號函說明商場地下室(包括飲食店)仍得依本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辦理。按前函門牌編訂應「依使用執照記載」辦理,係指建築物空間之使用性質記載而言,如建造執照己有登記使用用途,得依建造執照申請編訂門牌,在未編訂門牌之前,主管建築機關均得拒發使用執照,為利於日後查核工作,避免作業疏漏,仍請照原規定辦理。

三、抄發本部70.11.19.台內營字第50561號函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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