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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有關申請人及檢附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認定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7.24.營署建管字第0950035539號說明:

一、復貴府95年7月1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5007901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4條...並未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除應符合前揭建築法規定外,並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是有關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宜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補充解釋,並據以執行,以符法制。...」本部92年5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991號函附會議結論業有明釋。本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查建築法並無規定僅限於建築物所有權人始得提出申請,至其所應檢附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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