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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如因「分間牆更動」涉及走廊寬度、步行距離變更之案件,得否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案,如復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函 93.11.09.營署建管字第0930067269號說明:

一、復貴局93年10月18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08520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次查直通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惟其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業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是旨揭所詢案例得否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請納入貴府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中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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