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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以基地內通路連接建築線之「裏地」,建築物高度之限制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2.02.營署建字第25985號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4年12月23日建師全聯(84)字第613號函及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84年1月9日八四中市建投資字第008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規定,係依「面前道路」檢討,與鄰地及基地內通路無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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