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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開業建築師需具有2年以上之建築工程經驗得否以檢覈考試資格充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9.03.03.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041359號說明:

一、復貴府99年2月25日府授都建字第09964611300號函。

二、建築師法第7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另第8條規定:「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又查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之:...三、建築工程經歷證明文件一份。...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於依建築師檢覈辦法申請檢覈及格者免予檢附。」是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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