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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一致,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案經本部再邀集建管及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79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9.03.07.台內地字第775473號說明:

一、依據現代地政雜誌社78.08.07.現地四字第0489號函辦理,兼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8.08.30.78建四字第33823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邀集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建管及地政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應相符合,如於使用執照核發前發生不符時,應由當事人檢附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向建管機關申請更正基地地號,至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發生不符者,以其使用執照核發後之分割,業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予以管制其法定空地,已無法定空地重複使用之顧慮,為資便民,免再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備查。』前經本部78.02.23.台內地字第673762號函釋有案。至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發生不符者,如興建之建築物確係在同一基地,且其範圍和主要位置均與使用執照之配置圖相符,純係由於土地合併、分割而造成地號不一致者,得逕由地政機關依基地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對照地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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