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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爭議事件經縣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作成決議,當事人不依訴願程序辦理而再予陳情時,評審委員會是否可予複審或為其他之措施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5.04.台內營字第727178號說明:

一、復66.03.11.建四字第35909號函。

二、查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係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內部之行政組織,其就評審決議,並無執行權,其決議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並以主管建築機關名義行之。前經本部66.03.02.台內營字第723138號函釋在案。故當事人如不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而再予陳情時,評審委員會是否可予複審或為其他措施純屬主管建築機關內部作業問題。惟該決議如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並以主管建築機關名義通知當事人者,除事後發現該決議顯有違法或不當應予更正者外,主管建築機關不宜輕率變更原決議,以維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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