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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事務所函詢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9.03.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996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8月27日(96)禮律字0827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均有明文;另查上開規則並無隔層、儲物空間之用語定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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