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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原非戲院之建築物申請變更為戲院用途申請設立小型戲院應如何辦理一案,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67 年 1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11.06.台內警字第819120號說明:

一、本案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67.08.07.警行字第71398號函以:「原非供戲院使用之建築物變更用途申請設立小型戲院,本市已有六家,多設於百貨公司樓上,樓層過低視覺不良,進出通道擁塞,引起社會輿論注意,反應不良;因法令並無限制,有繼續增加之趨勢(台北縣亦已有兩家)。

二、查戲院為公共場所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衛生至鉅,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兩點:

(一)今後受理申請變更為小型戲院使用執照及設立小型戲院應依建築法第76條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會同有關機關切實檢查其公共安全衛生及建築消防,防空避難設備從嚴解釋,從嚴核辦。

(二)對已核准之小型戲院,應依建築法第77條,由台北市及各縣市政府作一詳細、徹底、嚴格之檢查,如發現有設備不夠及有公共安全、衛生之虞者,限期令其改善;如不能改善或不改善者,依法停止其使用。務求達到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目的。

三、本件分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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