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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事務所函詢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12.11.營署建管字第0960067815號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12月3日誠(佳)律字第102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略以:「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內政部依據建築法前述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1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本部9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業有明示。

三、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本案是否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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