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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連棟式建築物合為一宗基地申請一張建造執照時,其各棟陽台面積及屋頂突出物面積之限制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4.06.台內營字第218135號說明:

一、復 貴廳73.03.19.(73)建四字第11338號函。

二、本案有關陽台、屋頂突出物面積之限制,為考量小型住宅實際使用之需要,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規定圖例第一條圖1-15-(2),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為他棟建築物者,其陽台、屋頂突出物面積得按各棟(各樓層)分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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