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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1.11.台內營字第8608438號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0月22日八六建四字第646298號函。

二、按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至同條第二項「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之意旨係指建築物之所有挑空部分均計入容積率者,始有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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