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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原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其所有權人應如何申請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10.15.台內營字第110664號說明:

一、復 貴廳71.08.19.建四字第181213號函。

二、按領有建造執照之多層一棟多戶之建築物,於法院拍賣時,取得其中一棟之房屋所有權人,應得依本部64.02.26.台內營字624314號函規定,視為起造人,於建築工程完竣後,持憑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暨債務人拒絕交出原領建造執照之法院證明書,逕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不受同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如涉及私權之糾紛,應由當事人訴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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