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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請釋,實施都市計畫前即已建造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於實施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後仍末補領使用執照者,擅自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處分是否適用建築法第90條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12.23.台內營字第200994號說明:

一、復貴廳72.12.02.72府建四字第106352號函。

二、按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縱令其建築物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前建造,而其變更使用係在都市計畫實施以後者,仍有建築法第76條、第90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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