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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工程,甲乙雙方如有爭執時,究應由何機構銓釋或鑑定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1.09.台內營字第000178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68.12.10.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及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是甲乙雙方於施工期間因工程品質、範圍及估價發生爭執時,得依起造人之委託委請建築師公會指定建築師辦理鑑定工作,如仍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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