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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所有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6.13.台內營字第018491號說明:

一、復68.05.07.建四字第66704號函。

二、查不動產物權因繼承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固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惟繼承人就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依其出具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足以證明係由全體繼承人出具者,依本部62.07.27.台內地字第531117號及66.09.11.台內營字第750957號兩函之規定,其土地之處分行為如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應准依同法第2類規定之程序辦理,業經本部以68.03.03.台內營字第8970號函明文核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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