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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部觀光局為改善旅館業廢水排放,囑對觀光旅館利用部分空間設置廢水處理設備,酌予放寬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0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1.20.台內營字第8101099號說明:

一、復貴部81.01.08.交路字第000561號函。

二、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此為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所明定,於「法定空地」設置廢水處理設備,自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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