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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地下室兼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臨時使用,其內部裝修是否符合規定之認定權責單位疑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2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2.13.台內營字第378101號說明:

一、復貴局75.01.04.(74)高市工務建字第37057號函。

二、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附設防空避難設備事關公共安全,實不宜輕言對外開放營業。防空避難構造及設備檢查之權責,應依照建築法第76條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民防主管機關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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