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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中,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採用綠建材之使用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08.20.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709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7年8月6日府都管字第0970184163號函。

二、有關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查本部營建署96年2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書函說明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5/100以上。』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於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已有規定。惟貴府前揭函說明三所稱該次申請施作部分之室內裝修材料均以綠建材裝修者,本部同意貴府所擬建議,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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