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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特別安全梯留設開口與其他開口之距離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3.03.營署建管字第1010005502號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1月18日北工建字第1011053518號函。

二、按「戶外安全梯之構造:……(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2公尺。但開口面積在1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明定,又「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第2目所稱『建築物任一開口』於陽臺,應計至陽臺外緣」本署98年1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2921號函釋示在案,至同目之「距離」應以戶外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前經本署100年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01383號函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同項第3款第2目規定:「樓梯間及排煙室……。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應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上開「與其他開口相距90公分以上」,亦比照本署100年2月15日前揭號函,應以其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至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直線距離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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