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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臨時無線拖車式活動機房應否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7 年 11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7.11.18.台內營字第651376號說明:

一、復 貴廳77.11.02.建四字第47138號函。

二、按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4條業已明定。本案無線拖車式活動機房是否為前條所稱之建築物,涉實質認定,應請貴廳就實際狀況依前條規定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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