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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嘉義市政府函報越界建築,施工中損鄰事件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0 年 1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11.04.台內營字第8002934號說明:

一、復貴廳80.10.17.80建四字第43407號函。

二、查嘉義市政府所報越界建築及施工中損害鄰房,其越界建築部分應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關施工中損害鄰房部分,建築法第10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爭議事件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三、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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