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嘉義市政府函報越界建築,施工中損鄰事件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80.11.04.台內營字第8002934號說明:
一、復貴廳80.10.17.80建四字第43407號函。
二、查嘉義市政府所報越界建築及施工中損害鄰房,其越界建築部分應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關施工中損害鄰房部分,建築法第10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爭議事件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三、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80.11.04.台內營字第8002934號說明:
一、復貴廳80.10.17.80建四字第43407號函。
二、查嘉義市政府所報越界建築及施工中損害鄰房,其越界建築部分應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至關施工中損害鄰房部分,建築法第10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爭議事件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三、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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