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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造人申請註銷建造執照是否應由監造人、承造人及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同意始得准予註銷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3.12.台內營字第8872467號說明:

一、復貴廳87年12月2日88建四字第643888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署87年10月19日87營署建字第25515號函復在案,依前開函釋,起造人並無由申請註銷建造執照。至建造執照於開工後,起造人欲廢止該建造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由起造人申報工程廢止,即視同建造執照作廢,其已建造部分,應由起造人拆除後,始得另行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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