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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非供公眾使用四、五樓之集合住宅其樓梯間如係各樓層所有權人共同公有,其四、五樓住戶在其樓梯間口建造鐵門,妨礙一、二、三樓住戶對屋面之通行一案。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5.21.台內營字第17675號說明:按鐵門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是鐵門之裝設除有違反建築法令應依法論處外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應訴請法院裁判解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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