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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六層樓以上店鋪、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其店鋪部分符 合他棟化檢討且屬1戶,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1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僅於地面層設置無障礙 通路疑義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內文

國土管理署112.10.31國署建管字第1120515130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7月6日中市都管字第112013986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第1項第3款所載:「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查同編第170條已明定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屬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局來函所詢六層以上店舖、集合住宅的建築物因屬本編第170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範圍,爰無本編第1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仍請依本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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