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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實施檢查時,因未設管理委員會其改善通知單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11.02.台內營字第351632號說明:

一、復 貴廳74.10.12.74建四字第327286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77條第2項所為之處分,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為公示送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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